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希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1MA6TYPCY2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鹿塬街林河春天商业广场6号楼1层10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5﹞第54号
2025年3月27日0时10分,我局专卖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在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西八里村西门外一金杯牌货车内有大量违法卷烟,车牌号为陕A53K1W,望我局工作人员前来查处。我局稽查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前往查处,于当日0时30分在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西八里村西门车牌号为陕A53K1W的金杯车上查获好猫(金猴王)625条、云烟(紫)100条、好猫(猴王磨砂)200条、延安(软)175条,总计4个品种1100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5]第3022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因其卷烟不够销售,在微信群内联系购买,从北郊购买向南郊库房运输过程中于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西八里村西门被我区局查扣。该批卷烟都是准备放在“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南郊库房储存,后期准备在“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内销售。因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法委托人陈颜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规定,认定当事人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林河春天分公司违法进货总额为9412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证人证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因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94125元10%的罚款,计9412.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好猫(金猴王)625条、云烟(紫)100条、好猫(猴王磨砂)200条、延安(软)175条,总计4个品种1100条卷烟,予以发还当事人。
9412.5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