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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李昌权中医综合诊所(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昌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9MA5UK23U2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5号附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4〕3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1月15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于2024年1月23日办理了《诊所备案凭证》,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5号附13号从事中医内科服务。当事人在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期间,采购了抗骨增生片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的中药柜上方陈列处待售,其药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批号为20210602,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18日,有效期至2024年06月05日,装量:共计两盒,每盒18片4板,一共144片。而当事人在该药品于2024年6月5日起的有效期满后没有依法进行下架处理,继续摆放在中药柜中待售,于2024年8月23日被本局现场查获。查明,当事人由于没有保存好药品销售记录,无法查实其在该药品有效期后是否出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药品进购价为2.37元/盒,其销售价为4.75元/盒,查获的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两盒,其货值金额为4.752=9.5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中成药抗骨增生片两盒;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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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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