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小军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4LM5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京奥名座1幢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浙0109民初300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0
(2025)浙0109民初300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1
(2025)浙0109民初187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刘**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5-30
(2025)浙0109民初646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苏州煜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3
(2025)浙0109民初646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苏州煜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1
(2025)浙0109民初92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苏州煜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4
(2024)浙0109民初172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12-04
(2024)浙0109民初172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6
(2024)浙0109民初8371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廖**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08
(2024)浙0109民初5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3
2023-06-01
(2023)浙0109民初77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河北超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规划资源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
当事人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规划资源发[2022]6号)第7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145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沥青柏油硬化)1347平方米、草坪1480平方米和景观水池318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3141平方米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3112平方米、工矿用地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785250元;对非法占用的4平方米未利用地(河流水面)按照每平方米45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1800元,以上合计处罚人民币柒拾捌万柒仟零伍拾元整(¥787050.00)。
1.责令杭州萧山国际科创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14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沥青柏油硬化)1347平方米、草坪1480平方米和景观水池318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3141平方米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3112平方米、工矿用地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785250元;对非法占用的4平方米未利用地(河流水面)按照每平方米45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1800元,以上合计处罚人民币柒拾捌万柒仟零伍拾元整(¥787050.00)。
787050.00元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