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翁牛特旗五分地镇联缘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欢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N0U5A3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原供销社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6〕036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在赤峰市鸣凯商贸有限公司2.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花粒形棉花糖(规格:100g,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10袋,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之前销售了9袋,在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了1袋,获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广东西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花粒形棉花糖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索取了加盖供货方公章的销售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5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4〕47号
经查:2024年1月19日,我局接群众投诉称翁牛特旗五分地镇联缘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要求查处。2024年1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会章、宋志会对翁牛特旗五分地镇联缘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销售的由夏津康达食品厂生产的童乐贝牌面维鲜颗粒面(生产日期:2022100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克)1瓶,超过保质期限。上述童乐贝牌面维鲜颗粒面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从内蒙古铁恒供应链有限公司以6.5元/瓶的购进10瓶,以1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童乐贝牌面维鲜颗粒面1瓶,还剩1瓶,获违法所得19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8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颗粒面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索取了加盖供货方公章的销售单。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超市系首次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小,货值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我局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因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童乐贝牌面维鲜颗粒面或者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投诉、举报,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动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识态度较好。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2000.00元
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