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姐妹烧烤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文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9KW396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建社区(民警队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3号
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店冷藏柜内销售的78瓶,标注为“雪花纯生”牌纯生啤酒;净含量:500ml;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0602;执行标准:GB/T492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3011100011;制造商: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厂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雪花路99号;已超过食品保质期。
当日,执法人员当场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当事人签字确认收到。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在兰西县华会酒类经销有限公司购进8箱“雪花纯生”牌纯生啤酒,购进价格为60元/箱,销售价格为8元/瓶,在购进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出厂检验证明等文件已提供给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的78瓶超过食品保质期“雪花纯生”牌纯生啤酒,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故未产生违法所得,该批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为62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事实的证明。
2、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陈述的证明。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
4、经营者张文兵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明。
5、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照片1张及执法人员查询电脑销售过期食品记录照片一张;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存在的证明;
6、当事人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证明复印件;违法食品来源的证明。
7、当事人提供全体员工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一份: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员工健康状况的证明。
8、当事人提供食品安全整改报告一份:当事人积极改正的证明。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存续期间短、涉案金额小,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及不良后果。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能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各项证据材料,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参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减轻处罚阶次”之规定,执法人员计算得出当事人的裁量总分为-9.74分,符合减轻处罚阶次,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牌纯生啤酒78瓶;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元),上缴国库。
1300.00元
-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