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市邕城香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万勤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340313484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州市横州镇上淇村委北风路村旺天塘水库南边雷永新出租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5〕181号
经查明,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奕铄木瓜酱菜”系当事人生产。经本局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投诉举报人未获得赔偿和退款。
另查明,当事人受玉林市奕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2月26日生产了一批规格为250g/包木瓜酱菜;双方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信息为“奕铄木瓜酱菜;净含量:250克;固形物≥68%;品名:酱腌菜(木瓜丝酱菜);配料:干木瓜丝、酿造酱油(焦糖色)、大蒜、辣椒、冰糖、姜、食用盐、味精、白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甜蜜素、山梨酸钾、糖精钠);产品分类:酱油渍菜;执行标准号:SB/T 10439;生产许可证:SC11645012701141;保质期:45天;生产日期:2025.02.26;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开袋后请放冰箱保鲜);贮藏方法:阴凉干燥处或冷藏;产地:广西南宁市;委托方:玉林市奕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方电话:18176686668;委托方地址:玉林市玉州区清宁路江岸西区36栋3号一楼;被委托方:广西横州市邕城香食品厂;被委托方地址:横州市横州镇上淇村委北风路村旺天塘水库南边雷永新出租场地;商品条码:6975663690063等。经核对与被投诉举报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一致(生产日期除外); 当事人受玉林市奕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上述被投诉举报产品,但该产品商品条码号“6975663690063”为当事人注册的条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又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160包共80.00kg,全部销售给玉林市奕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发后召回73包共18.25kg。上述木瓜酱菜的生产成本为1.80元/包,销售价为2.00元/包,货值金额为320.00元,实际销售了247包,获利17.2元即违法所得为17.2元。
再查明,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曾因擅自将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本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横市监责改〔2024〕CB-108号)等文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对当事人擅自将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九百元(?900.00),上缴国库。
9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2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765号
经查明,被投诉举报的产品木瓜丝酱菜是当事人生产。经本局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投诉举报人未获得赔偿和退款。另查明,当事人受内蒙古中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于2024年5月11日生产了一批规格为500g/包木瓜丝酱菜;双方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和《商标使用授权书》。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信息是:木瓜金丝酱香;品名:木瓜丝酱菜(酱油渍菜);净含量:500g; 配料:干木瓜丝、酿造酱油、蒜米、辣椒、冰糖、姜、食用盐、米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甲,甜蜜素、糖精钠、柠檬酸)执行标准:SB/T10439; 生产许可证:SC11645012701141 ; 产地:广西南宁市横州市;生产者:广西横州市邕城香食品厂;地址:横州市横州镇上淇村委北风路村旺天塘水库南边雷永新出租场地等相关信息。产品上除标示内蒙古中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注册的条码外,未标示有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等相关信息。还查明,当事人生产了涉案产品1250包共625.00kg,全部销售了给内蒙古中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召回1160包共580.00kg。上述木瓜丝酱菜的生产成本为5.50元/包,销售价为6.00元/包,货值金额为7500.00元,实际销售了90包,获利145.00元即违法所得为45.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五元(¥45.00);二、处罚款三千元(¥3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三千零四十五元(¥3045.00),上缴国库。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