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新民街川湘私房小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奇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2MA43X0W51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荥阳市新民街与塔山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荥市监处罚〔2026〕65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加工和销售,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平台均有网店提供外卖服务,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1、餐具消毒柜未启用,消毒柜内除餐具外摆放有其它杂物;2、冰柜内食品摆放混乱,生熟未分开摆放;3、当事人处操作间内发现外包装标注“野山椒 湘楚王? 生产日期:2024/10/31 ,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1瓶未使用完的辣椒酱,后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该瓶辣椒酱10.5元购买,当事人忘记购买日期,没有保存购买票据,在该食品保质期(2026年4月30日)后在当事人处未及时发现继续使用,该瓶辣椒酱包装规格210克,非餐饮加工过程中使用,应个别顾客口味需求,在餐饮加工完成后少量添加,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5元;4、当事人处2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加工销售。另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材料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整改,并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另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3、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健康证明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
5、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未使用完超过保质期辣椒酱1瓶;
3、罚款100元。
100.00元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