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倍特电动车销售维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仁伍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48AX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盛区观景路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为电动摩托车销售店,主要从事电动摩托车销售、维修。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台待售电动摩托车上有尾箱,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工信部官网查询到的该型号电动摩托车照片外观与车辆实物不一致,上述电动摩托车随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标注如下:1、品牌为倍特牌;2、车辆型号为BT1500DT-E;3、车架号为LX7TJFTH0R1002517;4、颜色为蓝色;5、CCC证书编号为2022011102448169(01);6、车辆制造日期为2024年01月19日;7、生产企业为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8、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为A118688A318BT1500DTE00001;9、合格证编号为YT099BT20907379。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从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了型号为BT1500DT-E的电动摩托车3台,购进价格为2039元/台,销售价格为2899元/台,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均未售出。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收集了供应商资质、进货凭证。当事人为提高电动摩托车销售量,故对型号为BT1500DT-E的1台电动摩托车加装尾箱进行销售,当事人声称尾箱为厂家随货赠送,无法提供票据及相关材料,故无法确定尾箱来源和价格,加装后的销售价格为2899元/台。另2台电动摩托车未进行加装,且未销售。综上,当事人1台加装的电动摩托车与国家工信部官网查询到的该型号电动摩托车照片外观不符,这台加装的电动摩托车在销售区待售,销售价格为2899元/台,因未售出,故货值金额为2899元,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处5万元罚款,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5100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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