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涵雨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晓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CEKX078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北鹿西街205号6楼6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农(兽药)罚﹝2025﹞第000031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北鹿西街205号实施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金华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兽药)序号2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的违法经营的“青花椒环保除螨剂”16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捌分(¥450.08);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捌元肆角(¥1,148.4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没收库存的违法经营的“青花椒环保除螨剂”16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捌分(¥450.08);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捌元肆角(¥1,148.40)。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捌元肆角捌分(¥1598.48)。
1148.40元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