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海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95018529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阴阳屯打靶场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2
(2024)黑04民特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李**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7
(2022)黑0404民初23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殷**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8
(2022)黑0404民初1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1-13
(2021)黑0404民初9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5
2021-09-08
(2021)黑0404民初528号
劳动争议
孙**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12-22
(2020)黑0404民初7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梁**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12-04
(2020)黑0404民初7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梁**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8
2019-12-13
(2019)黑0404民初109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张**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9
2019-06-27
(2019)黑0404民初581号
合同纠纷
赵**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10
2019-03-28
(2019)黑0404民初2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2-05
(2016)黑0404民初4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的原告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唐**
裁判文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2
2024-04-03
(2024)黑04民特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4-30
2022-09-19
(2022)黑0404执4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与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2-02
2023-03-28
(2023)黑04民特19号
仲裁程序案件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11
2023-11-20
(2023)黑04民特62号
仲裁程序案件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03
2022-06-21
(2021)黑0404民初9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魏*、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181.68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08
2021-05-18
(2021)黑04民特20号
人事争议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曹**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0-26
2021-10-14
(2021)黑04民抗6号
合同纠纷
唐荣国与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0-15
2021-08-15
(2021)黑0404执368号之二
刘**、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52856.88元
执行案件
9
2021-05-28
2021-04-26
(2021)黑0404民初197号
劳动争议
刘**与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30
2020-12-25
(2020)黑0404民初7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梁**与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鹤南)煤监管罚﹝2026﹞0901号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251m标高消防火材料库物资清单中的编织袋数量与现场实际不符。
被处罚单位: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地址:鹤岗市南山区 违法事实:-251m标高消防火材料库物资清单中的编织袋数量与现场实际不符。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2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非税临时账号,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平安小区6号综合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20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6-02-02
2
(鹤南)煤安罚﹝2025﹞0905号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二段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有人在非乘人站上下。
被处罚单位 鹤岗市隆源经贸有限公司煤矿 地址: 鹤岗市南山区 违法事实: 二段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有人在非乘人站上下 以上事实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一万七千元整(¥17,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 银行 鹤岗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账号: 171483591551 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岗市南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17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07-27
3
黑(鹤)煤安罚〔2024〕1007号
1.二段架空乘人装置机尾装设的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拉线行程过长,无法起到保护作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2.井下-273m标高变电所入口处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
24000.00元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