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州安心口腔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安心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8GG8R4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凤凰路30号(建行小区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293号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同美团平台签订了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投放期为一年,但没有向美团平台支付费用。同时于2024年3月26日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团购广告,其中一张广告图片内容为“洗牙+窝沟封闭(2颗)+松动乳牙拔除(单次)”划线价为588元,标价为82元;一张广告图片内容为“抵用券(限植牙、根管治疗、矫正、修复可用)”划线价为100元,标价为1.1元。当事人广告发布前7天内,也没有上述划线价的成交记录,广告上的划线价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属于虚构。 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3月26日在美团平台发布团购套餐广告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同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期间的成交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在美团发布含有虚假划线价比较的团购广告,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以及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警告; 2、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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