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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光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062037693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九凰山隧道104国道边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24
(2020)浙0326民初57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温州荣海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钱**,陈**,阮**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0-07-09
(2020)浙0326民初4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x**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0-07-09
(2020)浙0326民初4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柳**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06-18
(2019)浙0326民初7812号
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x**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06-18
(2019)浙0326民初7812号
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蔡**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20-03-04
(2020)浙0326民初460号
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詹**
平阳县人民法院
7
2020-03-03
(2020)浙0326民初1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陈**
平阳县人民法院
8
2020-03-03
(2020)浙0326民初1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余**
平阳县人民法院
9
2020-03-03
(2020)浙0326民初180号
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肖**
平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0-03-03
(2020)浙0326民初1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赵**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2-01-08
(2021)浙0326执38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03
2020-06-23
(2019)浙0326民初7812号
合同纠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11
2020-07-21
(2020)浙0326民初458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5
2020-04-02
(2020)浙0326民初172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962.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03
2020-04-01
(2020)浙0326民初185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81.58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03
2020-04-02
(2020)浙0326民初180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867.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03
2020-04-17
(2020)浙0326民初460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03
2020-03-26
(2020)浙0326民初177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45.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6-03
2020-03-26
(2020)浙0326民初182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88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6-03
2020-03-26
(2020)浙0326民初174号
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561.6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阳应急罚决〔2025〕第000071号
2025年7月18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昆阳镇光山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光山矿区标高+105m平台上方的部分安全平台小于设计的安全平台宽度(5m)要求;部分+105m清扫平台小于设计的清扫平台宽度(8m)要求。当事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
33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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