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舜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福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13R4MJ5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五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130号
现场充装作业人员王建为内蒙古舜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聘用充装作业人员,不熟悉充装作业操作流程,且目前还未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P)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件,故充装后未进行检查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违法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给予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五城罚决字﹝2025﹞第(3010)号
内蒙古舜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10000.00元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1
3
五城罚先告字﹝2025﹞第3010号
2025年3月17日,我局接到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内蒙古舜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行为”的案件,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