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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鸣凤镇强强夜宵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小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5MA4A72402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南门路(步行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实: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冰柜中发现2袋已开封的“亮串”牌红柳枝肉串,该肉串外包装背面印有两种产品类型标签信息,且具有勾选框,2袋产品名称分别勾选为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和红柳枝肉串(牛肉风味),均已开封,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剩余9串,红柳枝肉串(牛肉风味)剩余21串,另发现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未开封的1袋,袋内有20串;2、上述同批次的两种食品是当事人从鸣凤镇的仓院便民市场的老刘冻货处购进,于2026年1月25日分别购进1袋,于2026年4月18日分别购进1袋,共计购进2次,共计购进4袋,购进价格45元/袋,收存有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建立的有进货查验记录台账;3、上述两种食品分别购进2袋,共计4袋(共80串),20串/袋,购进价格均为45元/袋,换算价格均为2.25元/串,销售价格均为12元/串,货值金额共计960元。检查时红柳枝肉串(牛肉风味)剩余21串,红柳枝肉串(羊肉风味)剩余29串,共计50串,当事人自经营以来共计销售上述两种食品30串,故违法所得为29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三条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和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自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1000元。
1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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