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庄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329309986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思邑村委会黄黎坡厂房仓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1
买卖合同纠纷
镇康县人民法院
2
2022-10-28
(2022)川0193民初12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和庄肥业有限公司
四川倍丰农资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7
(2022)云0926民初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严**,云南和庄肥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2-08-10
买卖合同纠纷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31
民间借贷纠纷
杜**
严**,云南和庄肥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8
2018-04-28
(2018)云0122民初4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云南玉溪银河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和庄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0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16号
经查,当事人在网址为www.hzfy88.com的网站首页产品展示中的“锌追肥”页面有文字宣传:“本产品是利用通过国家农业部级科技成果鉴定(2004农科果坚字055号)的DF肥料增效技术开发的新型增效肥料产品,能有效提高氮、磷、钾养份利用率70%以上,减少养份施入土壤后的流失量,延长养份的释放期:鉴定结果为:该项技术节肥增效显著,在减少50%-80%的化肥用量情况下,可以维持或提高作物产量,是目前节肥增效最为突出的新型产品,总体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增效技术发明专利号:(ZL2004 1 0028199.5);产品特点:1.该配方是根据云南省(周边)土质及作物需肥特点而深开发的增效肥料产品,适合云南省的作物各生长周期对养份的需求;2.配方先进,养份的利用率高达70%,肥料长效125天,施用后,作物根系发达、出芽整齐、茎秆粗壮,叶片舒展而厚实,抗倒伏、抗病、抗寒与抗旱效果显著,并能有效疏松土壤,防止和改善土壤板结;3.促进农作物增产10-15%;本产品不含任何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生产绿色食品的最佳优质肥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中:“促进农作物增产10-15%”、“是生产绿色食品的最佳优质肥料”等宣传的有效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1日与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标准网站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由当事人提供电子版资料内容,支付费用1800元给昆明奥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该网站。合同约定一年后如果需要继续合作,每年续费价格为800元。一年期限到期后,当事人决定网站由其自行管理,双方未再进行合作,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1800元。网站建成后,当事人基本未进行维护和管理,网站宣传的产品大部分已经不再生产,网站宣传页面未有销售链接,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网站宣传与销售额的直接关联证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该网页宣传的广告主,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其处理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