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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李氏果业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BL1X6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泰富嘉园小区D区3幢1单元1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免罚〔2025〕264号
抽检批次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10月27日和10月28日从双阳区郭金龙副食商店购进的,10月26日购进9.6斤,每斤5元;10月27日购进3.3斤,每斤5元;10月28日购进8.6斤,每斤5.3元。2025年10月26日、10月27日和10月28日的销售价格都是每斤5.59元。抽样基数12.2斤(6.1kg),抽样数量(含备样)12.2斤(6.1kg),备样数量6.02斤(3.01kg)。抽检基数12.2斤由10月28日购进的8.6斤和26日、27日卖剩的3.6斤组成,货值金额68.20元,违法所得4.62元。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进货票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进货商已经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5年11月25日,我单位收到抽检商品韭菜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JC20257359), 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25年11月2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双阳区李氏果业店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嘉园小区D区3幢1单元101号房的双阳区李氏果业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悬挂在经营场所室内墙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10月28日抽检的韭菜不合格结果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对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韭菜。经营者不在现场,委托店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抽检批次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10月27日和10月28日从双阳区郭金龙副食商店购进的,10月26日购进9.6斤,每斤5元;10月27日购进3.3斤,每斤5元;10月28日购进8.6斤,每斤5.3元。2025年10月26日、10月27日和10月28日的销售价格都是每斤5.59元。抽样基数12.2斤(6.1kg),抽样数量(含备样)12.2斤(6.1kg),备样数量6.02斤(3.01kg)。抽检基数12.2斤由10月28日购进的8.6斤和26日、27日卖剩的3.6斤组成,货值金额68.20元,违法所得4.62元。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进货票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进货商已经进行调查处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抽检批次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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