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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湘之缘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茂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CJ12BN5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登记注册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5月29日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77号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同时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经营的啤酒是2025年11月份在红安县的啤酒供应商小梅(电话号码:18200180463)处购进,“雪花纯生啤酒”购进3件(24瓶/件,共72瓶),购进价格是7元/瓶,销售价格9元/瓶,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销售26瓶,剩余46瓶;昌达果汁汽水(菠萝味、荔枝味)因为购进时间太久,当事人经营者记不清楚是在什么地方购进,只记得菠萝味、荔枝味各购进1件(16瓶/件,共32瓶),购进价格是5元/瓶,销售价格7元/瓶,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销售21瓶,剩余11瓶(菠萝味4瓶、荔枝味7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雪花纯生啤酒”和“昌达果汁汽水”的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上述啤酒及汽水具体的销售情况,本案以现场扣押的46瓶“雪花纯生啤酒”、11瓶“昌达果汁汽水”(菠萝味4瓶、荔枝味7瓶)为涉案物品,经计算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49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追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食品原料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特定人群人身健康损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第(六)项涉案财务的数量、价值;第(七)项违法所得的数额;第(八)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第(十)项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的整改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罚款自由裁量为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9”,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啤酒”46瓶,(净含量:500ml/瓶);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昌达果汁汽水菠萝味”4瓶,净含量:(净含量:520ml/瓶);“昌达果汁汽水菠萝味”荔枝味7瓶(净含量:520ml/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本案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啤酒”46瓶,(净含量:500ml/瓶);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昌达果汁汽水菠萝味”4瓶,净含量:(净含量:520ml/瓶);“昌达果汁汽水菠萝味”荔枝味7瓶(净含量:520ml/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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