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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齿正齐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艳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MA9LQN9F7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29号宏江瀚苑229号1号楼附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6〕9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26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当事人在小区进出口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涉及诊疗方法、技术宣传。经核查,当事人确在小区进出口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根管治疗、牙周治疗、嵌体修复、微创种植、全瓷修复”诊疗方法、技术宣传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法人赵艳红确定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出入口张贴的“齿正齐美口腔医院”广告确系为其公司发布。赵艳红确认其发布的广告属医疗广告,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赵艳红提供有执业医师田志翔执业资质证明其广告内容“郑州·第四军医大口腔专家门诊”真实性。赵艳红提供有广告制作及推广费用票据,票据显示涉案广告制作费用为20元,推广费用为2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出入口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根管治疗、牙周治疗、嵌体修复、微创种植、全瓷修复”内容的广告,该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显示涉案广告制作费用为20元,推广费用为20元。执法人员确认违法广告制作费用为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赵艳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站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及我局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2.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执业医师田志翔执业资质材料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票据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制作费用的金额; 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出入口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根管治疗、牙周治疗、嵌体修复、微创种植、全瓷修复”内容的广告,该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罚款60元
60.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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