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唐县镇郭氏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兴启 | 注册资本:4.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8B5Q35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唐县镇文峰路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42号
经查,2026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执业药师不在岗,其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当天销售10种共计19笔处方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处方,本局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6〕205号),责令其在2026年5月11日前改正。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执业药师仍不在岗,其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当天销售24种共计24笔处方药,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处方。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