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心连心意美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6MA7FMYNA4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务川县都濡街道民族街大哥超市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市监罚[2024]6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了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样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兰莆嘉人美肌三合一、蕊金娜谷维素匀嫩冰肌五合一、蕊金娜谷维素水美肌四合一、美白祛斑洁面乳、古医圣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老名医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蕊金娜谷维素水美肌洁面泡沫、纤回堂植萃盈润透亮五件套、蕊金娜谷维素水美肌纯露、蕊金娜健肤胶、老名医美白祛斑洁面乳等化妆品,以及涉案化妆品的数量以及化妆品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备案信息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化妆品检验合格报告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证明的事实。
证据二: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化妆品数量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图片14张,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12种内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注册号、备案号均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编号规则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化妆品于2023年和2024年在一个上门推销人员手里分批购进,具体购进日期、购进数量不清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化妆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注册和备案证明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特殊化妆品:①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进货价为22元/盒,销售价为38元/盒,剩余数量15盒;②美白祛斑洁面乳进货价为16元/支,销售价为18元/支,剩余数量5支;③古医圣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进货价为22元/盒,销售价为38元/盒,剩余数量6盒;④老名医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进货价为22元/盒,销售价为38元/盒,剩余数量6盒;⑤纤回堂植萃盈润透亮五件套进货价为178元/套,销售价为248元/套,剩余数量2套;⑥老名医美白祛斑洁面乳进货价为16元/支,销售价为18元/支,剩余数量9支;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普通化妆品:①兰莆嘉人美肌三合一进货价为120元/套,销售价为180元/套,剩余数量4套;②蕊金娜谷维素匀嫩冰肌五合一进货价为178元/套,销售价为398元/套,剩余数量1套;③蕊金娜谷维素水美肌四合一进货价为148元/套,销售价为278元/套,剩余数量2套;④蕊金娜谷维素水美肌洁面泡沫进货价为46元/支,销售价为78元/支,剩余数量4支;⑤蕊金娜谷维素水美肌纯露进货价为76元/支,销售价为98元/支,剩余数量2支;⑥蕊金娜健肤胶进货价为46元/支,销售价为76元/支,剩余数量2支的事实;
4.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销、存台账,涉案化妆品无法测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平台检索截图5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无法查询到相关的注册及备案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曹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
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2
务卫健公罚决字〔2024〕13号
务川心连心意美妆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警告,2.罚款600元
600.00元
务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