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藻溪镇九堡豆制品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美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C1Y6R9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九堡村瑞龙路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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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974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有从业人员3人,经常场所60平方米,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食品小作坊。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2024年5月14日抽检的豆腐丝(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所测指标: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732g/kg,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小作坊负责人陈某某现场签收该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豆腐丝,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腐丝一共生产了6kg,其中有2.5kg是2024年5月14日抽检的,剩余3.5kg已全部售出,销售给散户,具体是谁已经忘记,销售价格为16元/kg,合计销售金额56元,合计货值96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7日将被扣押的“佬初牌”焦糖色部分样品进行送检,2024年6月17日检验结果为未检出甜蜜素。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对上述被扣押的“佬初牌”焦糖色解除扣押。经当事人积极排查原因,证实系当事人负责人陈某某妻子吴某某为改善豆腐丝的口感进行试验,错误认为豆腐丝系熟制豆类(甜蜜素最大使用量1.0g/kg),误加入少量甜蜜素至豆腐丝中,导致出现抽检不合格的事实。而那袋甜蜜素已被当事人当做废弃物丢弃。根据当事人2024年7月4日提供的不合格整改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当事人加强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专人专柜保存,记录入库使用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藻溪镇九堡豆制品加工坊生产不合格豆腐丝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3396元,上缴财政。
33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