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兴宇电动摩托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14MA0Y1DG947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二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于市监造处罚【2024】27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质量监督类基准第1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裁量标准:“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60%-240%倍罚款......”之规定。
1.没收扣押的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433707510,产品型号:TDT14442,电动机型号:SWX400-18)。
2.处罚款260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2600元人民币。
2600.00元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