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绣林大道鑫川首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希明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8DQH44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绣林大道27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43号
2025年05月05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峰、李继承在石首市绣林大道275号个体工商户周希明经营的“石首市绣林大道鑫川首酒楼”门店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储区内摆放的“碱水挂面”面条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该“碱水挂面”面条包装上印有“碱水挂面,净重量:2.5Kg”等字样及图形。经清点;该批“碱水挂面”面条数量为30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5】1-022号),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5】1-022号),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5年05月15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峰、李继承在石首市绣林大道275号个体工商户周希明经营的“石首市绣林大道鑫川首酒楼”门店进行市场监督检查,并针对2025年05月05日下达(石市监责改【2025】1-022号)责改事项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仓储区内摆放的“碱水挂面”面条现场仍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实,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