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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静慧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555276625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8
(2021)吉0281民初1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李**
蛟河市人民法院
2
2019-11-21
(2019)吉0281民初2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李**
蛟河市人民法院
3
2019-11-21
(2019)吉0281民初2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高*
蛟河市人民法院
4
2019-11-13
(2019)吉0281民初2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李**
蛟河市人民法院
5
2019-11-13
(2019)吉0281民初2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高*
蛟河市人民法院
6
2019-11-13
(2019)吉0281民初2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
周**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6-28
(2021)吉0281民初1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3-05
2019-08-13
(2019)吉民申2330号
劳动争议
杨**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9
2019-11-05
(2019)吉0281民初2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9
2019-11-22
(2019)吉0281民初2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23
2018-11-05
(2018)吉0281行初31号
杨**诉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9-05-29
2019-04-28
(2019)吉02民申5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杨**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08
2019-04-28
(2019)吉02民申5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杨**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07
2018-12-12
(2018)吉0281执1434号
劳动争议
杨**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632.00元
执行案件
9
2018-11-09
2018-09-18
(2018)吉0281民初173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杨**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77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5-01
2018-04-18
(2018)吉0281民初62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杨**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氧气充装站、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天东石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特罚字〔202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日开始进行气瓶充装作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经营,其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时未能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2025 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特罚告字〔202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内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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