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周萍枫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萍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ET2U52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新市大道255-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4〕488号
经查,上述54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从山西华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金额为:1800元,该中药粉饮片包装上均未标识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就诊处方,当事人分别使用上述中药饮饮片青黛2g、大黄2g、鸡内金2g治疗了三位患者,收费金额共9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执行药品验收入库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之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没收上述54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54个品规的中药饮片;
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4、罚款 10000 元。
1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