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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美家乐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龙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DJGB11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水坪镇阎家坝村3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买卖合同纠纷
竹溪县美家乐生鲜超市
竹溪县亿安食品批发部
竹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13
(2026)鄂0324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竹溪县美家乐生鲜超市
竹溪县亿安食品批发部
裁判文书
竹溪县人民法院
2
2026-02-13
买卖合同纠纷
竹溪县美家乐生鲜超市
竹溪县亿安食品批发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35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沙糖桔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从竹溪县李老二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1筐(18.4Kg),进货价4.6元/Kg,售价7.96元/Kg,用于抽检3.16kg,抽样机构支付购样费25.2元,本局抽检后剩余的沙糖桔已售完。本局于2026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69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农产品的销售记录,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46.46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146.4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6.46元; 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6.46元; 3.罚款5000元。 共计罚没款5146.46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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