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一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0MA175FY0X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74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5
(2025)沪0105民初1204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一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4
(2021)吉01民初6353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17
(2021)吉01民初6353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
吉林省一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8
2022-06-01
(2021)吉01民初6353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吉林省一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1
2021-09-28
(2021)粤0307民初18272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通化市某某某某某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6〕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经营的“王者蜜方胃益胶囊”为国药准字Z20013033药品,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及广告审查证明,但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王者蜜方胃益胶囊广告,链接页面中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情形,可以认定当事人发布了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同时当事人在链接页面宣传经营的“王者蜜方胃益胶囊”在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公示了展播ID,此为事实性陈述,确有证据证明播出事实,不属于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播出证明牌匾系广告公司制作颁发;但为避免令消费者产生误解,当事人主动将上述产品下架。执法人员拟将该线索移送广告制作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公司颁发上述牌匾是否有侵权行为进行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五款产品为保健食品,能够提供产品的资质文件及广告审查文件,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产品广告页面内容与广告审查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情形,当事人承认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文件内容不符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仁和牌钙铁锌维生素D咀嚼片(甜橙味)为保健食品,不能提供广审文件,可以认定当事人发布了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同仁堂内廷上用口腔脱敏牙膏为二类医疗器械,可提供涉案产品资质文件及广告审查文件,但该产品广告页面内容与广告审查文件存在不一致情形,当事人承认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文件内容不符的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 当事人经营康恩贝烟酰胺维生素C加E片能够提供产品资质证明文件,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同仁堂内廷上用人参蜂王浆饮品能够提供产品资质证明文件,北京同仁堂内廷上用酸枣仁莲子百合Y-氨基丁酸片压片糖果能够提供产品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上述2种非保健食品的广告时使用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4月1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已查明,当事人同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签订有广告制作与发布业务合同,由该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广告服务,广告费用依照合同约定金额收取费用,广告费用按产品每个1000元收费,同时包含的加急费用每个产品500元应一并计入广告费用当中,8个产品广告费用共12000元。 广告制作方案源线索将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序号40,办案机构拟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0.00元。
1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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