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云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MACF8XN45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独山大道滨河路交汇处盛唐商务苑11幢四楼东区A-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73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关于当事人在1688平台开设的“南阳云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店铺销售的“百康星舒院长穴位贴敷治疗贴”产品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经查,该商品系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山东朱氏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该商品于2025年8月1日上架,2025年8月7日下架,累计销售0单。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购进记录、票据及入库记录等凭证,已履行查验义务。其商品详情页发布“帮助睡眠”“减缓打鼾”等表述,该表述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核准的“穴位贴敷,针对人体特定穴位,对中医穴位起刺激作用”等内容不符,超出核准范围的表述。经查,当事人该宣传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
关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南阳云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店铺销售的“静脉曲张砭贴”产品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经查,该商品系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安徽正虎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该商品于2025年3月8日上架,2025年8月7日下架,累计销售0单。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购进记录、票据及入库记录等凭证,已履行查验义务。其商品详情页发布“缓解疼痛、舒缓腿部酸胀、草本配方、远离静脉曲张”等表述,该表述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核准的““静脉曲张、血管蚯蚓样、肢体酸胀、针刺感、疼痛感、压痛感、足跟痛””等内容不符,超出核准范围的表述。经查,当事人该宣传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
上述违法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员工张嘉鑫自行制作,未委托第三方,广告仅在1688平台、美团平台店铺商品详情页发布,未在其他平台传播,影响范围有限,网页设计与发布费用共计100元。
关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南阳云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店铺销售的“苗三娘”系列产品涉嫌侵犯“苗三娘”商标权的举报。经查,该商品系普通商品,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苗三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建立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商品于2025年7月25日上架,2025年9月20日下架,累计销售0单,当事人未实际购进及销售该商品。举报人不能提供“苗三娘”商标权利所有人的有效授权材料,无法证明其具备合法举报主体资格,且当事人已举证证明该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主观上无侵权故意。经查,举报人的举报不成立。
关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南阳云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店铺销售的“妤医堂”系列产品涉嫌侵犯“妤医堂”商标权的举报。经查,该商品系普通商品,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重庆莉莉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建立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商品于2025年7月27日上架,2025年10月20日下架,累计销售0单,当事人未实际购进及销售该商品。举报人不能提供“妤医堂”商标权利所有人的有效授权材料,无法证明其具备合法举报主体资格,且当事人已举证证明该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主观上无侵权故意。经查,举报人的举报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材料5份,证明案件来源和举报事项。
证据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
证据三:现场笔录1 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百康星舒院长穴位贴敷治疗贴”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百康星舒院长穴位贴敷治疗贴”情况。
证据五:“信玹堂砭贴”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信玹堂砭贴”情况。
证据六:“苗三娘”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苗三娘”情况。
证据七:“妤医堂”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妤医堂”情况。
证据八:广告设计费收据及广告发布费用截图1份,证明广告费用。
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产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200元。
2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