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顺东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7676596270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工业园区高铁路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0
(2021)云0102民初8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晟甫熙投资有限公司
李**,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1-05-12
(2021)云2627民初68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榔村民小组二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五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二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三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四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六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一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榔村民小组一组,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那朵村民小组七组
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广南县人民法院
3
2019-03-05
(2018)云2627民初2268号
合同纠纷
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员会那岜村小组
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4
2019-03-05
(2018)云2627民初2268号
合同纠纷
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员会那岜村小组
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
广南县人民法院
5
2019-03-05
(2018)云2627民初2268号
合同纠纷
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员会那岜村小组
广南县农业,科学技术局,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
广南县人民法院
6
2019-03-05
(2018)云2627民初2268号
合同纠纷
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员会那岜村小组
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
广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2-01-27
(2021)云0102民初8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晟甫熙投资有限公司、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0-08
2018-07-11
(2017)云2627民初2068号
合同纠纷
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民委员会那岜小组与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税二稽罚﹝2024﹞8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发生购进、销售高峰黄牛、包谷、草料等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发票金额合计41,225,023.80元,价税合计41,225,023.80元的行为,应予以处罚。鉴于该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类第27项(代码412)“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4档“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于你单位收购草料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类第16项(代码4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第3档“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50元-2000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30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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