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向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月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8ND4L6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万安村建设四路北777号万安综合大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010718552824),即“3C”认证,证书显示包含上述规格型号为XT-5020T1的“向田”牌蒸汽电饭煲在内的8款产品均已获得3C认证。2025年7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生产领域)》中,“抽样基数”显示为100台,通过调取当事人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0日实际生产数量为20台。当事人陈述100台为其获得“3C”认证后该规格型号电饭煲生产总数,分别为:2023年8月17号生产30台销售给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2023年9月14日生产30台销售给丁某某,2023年10月6日生产20台销售给戴某某。2023年11月20日生产20台,2023年11月25日以6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台,2025年7月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电子电器监督抽查中,抽样人员现场抽取上述批次电饭煲3台,其中备样1台(备样存放在当事人处,未支付价款),抽样人员现场支付2台费用总计1200元。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上述规格型号电饭煲15台但当事人陈述该些产品为其整改产品未进行销售,遂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来本局配合调查时,自述上述15台为抽检不合格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15台电饭煲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自述备样在公司的1台电饭煲已被拆封更换零配件后用于复查。2025年7月8日,根据2025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电器监督抽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11月20日批次规格型号为XT-5020T1“向田”牌蒸汽电饭煲进行了抽样。根据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宁)DQ2500007765〕,该产品“保温能耗和端子骚扰电压”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其中保湿能耗标准限定值≤35W·h,实测值为68.35W·h,端子骚扰电压经多次频率测试均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经浙江方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于2025年9月24日出具《复检报告》(2511106878),上述项目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当事人在得知该批次电饭煲抽检不合格后当即向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召回通知书,但因销售时间较早,产品无法召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当事人以553元/台的价格生产2023年11月20日批次规格型号为XT-5020T1“向田”牌蒸汽电饭煲共20台,并以600元/台的价格销售4台,销售价款为2400元,其余15台被本局予以扣押。综上所述,认定案涉电饭煲货值为12000元,违法所得188元。另经查询,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蒸汽电饭煲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一)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15台规格型号为XT-5020T1“向田”牌蒸汽电饭煲,没收违法所得188元,并处罚款16320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010718552824),即“3C”认证,证书显示包含上述规格型号为XT-5020T1的“向田”牌蒸汽电饭煲在内的8款产品均已获得3C认证。2025年7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生产领域)》中,“抽样基数”显示为100台,通过调取当事人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0日实际生产数量为20台。当事人陈述100台为其获得“3C”认证后该规格型号电饭煲生产总数,分别为:2023年8月17号生产30台销售给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2023年9月14日生产30台销售给丁某某,2023年10月6日生产20台销售给戴某某。2023年11月20日生产20台,2023年11月25日以60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台,2025年7月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电子电器监督抽查中,抽样人员现场抽取上述批次电饭煲3台,其中备样1台(备样存放在当事人处,未支付价款),抽样人员现场支付2台费用总计1200元。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上述规格型号电饭煲15台但当事人陈述该些产品为其整改产品未进行销售,遂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来本局配合调查时,自述上述15台为抽检不合格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15台电饭煲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自述备样在公司的1台电饭煲已被拆封更换零配件后用于复查。2025年7月8日,根据2025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电器监督抽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11月20日批次规格型号为XT-5020T1“向田”牌蒸汽电饭煲进行了抽样。根据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宁)DQ2500007765〕,该产品“保温能耗和端子骚扰电压”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其中保湿能耗标准限定值≤35W·h,实测值为68.35W·h,端子骚扰电压经多次频率测试均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异议,经浙江方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于2025年9月24日出具《复检报告》(2511106878),上述项目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当事人在得知该批次电饭煲抽检不合格后当即向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召回通知书,但因销售时间较早,产品无法召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当事人以553元/台的价格生产2023年11月20日批次规格型号为XT-5020T1“向田”牌蒸汽电饭煲共20台,并以600元/台的价格销售4台,销售价款为2400元,其余15台被本局予以扣押。综上所述,认定案涉电饭煲货值为12000元,违法所得188元。另经查询,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蒸汽电饭煲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一)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15台规格型号为XT-5020T1“向田”牌蒸汽电饭煲,没收违法所得188元,并处罚款16320元。
1632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