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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用新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5399365043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东路19号(自贸试验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6)闽01民终213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汉庭花园营销服务部
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刘**,付**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22
(2020)闽0105民初917号
劳动争议
梅*
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马﹞应急罚﹝2025﹞4号
2023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长兴东路19号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冷库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508192万元。经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升降平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隐患长期存在,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没有对风险岗位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未按法律法规要求上报事故,存在瞒报的情形。主要证据:刘用新《调查询问笔录》;《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1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专家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榕马政﹝2025﹞105号﹞及《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马尾区直相关单位、亭江镇人民政及出口办投服中心复函复印件;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刘用新和厂长刘必风的任命公告通知》复印件;龚承敏、吴宪永、吴自劲、郑声灿、黄淑燕、刘用新、刘必风等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平安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新泰丰视频监控等。
决定给予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瞒报事故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00元
马尾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