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兰浩特市鑫万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PTTRB9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蒙元文化城15号楼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5〕080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06月22日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营业至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5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决定立案调查,你(单位)经营者朱永新于立案当日配合我局工作人员开展了调查询问工作。你(单位)仅提供了散装食品“油茶面”的进货票据,“众客食品鸭脖”、“蜜枣”、“博大鲜鸡鸡心”的进货票据未能提供,同时以上食品的供货方相关证照也未能提供,无法证明以上食品的真实进货来源。同时以上食品无售出证据,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通过你(单位)本人自述以及经过我局法规股调取案宗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系统查询核实,2023年你(单位)因经营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其下达了乌市监免罚【202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你(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其下达了乌市监罚字【2023】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你(单位)因经营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其下达了乌市监免罚字【202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自述本次违法行为是由于对店内管理疏忽,食品进货查验不严,造成此次食品超期事实,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并于当日采取了食品安全自查措施。由于查扣的预包装食品不易保存,2025年5月6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预包装食品进行了先行处置。该案于2025年5月6日调查终结。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同时你(单位)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照,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乌市监罚字[2023]145号
乌兰浩特市鑫万华超市(经营者朱永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详见《财物清单》(乌市监执法扣[2023]03072号)
-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