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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芬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1MA36UW7X3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赣江大道御品购物公园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31
(2019)赣0821民初3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5
2019-12-23
(2019)赣0821民初3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县市监食处罚﹝2023﹞43号
2023年6月19日,省食检院的工作人员对你超市采购的麻山药进行监督抽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Z0123-340910443)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10时20分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Z0123-340910443)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SZ0123-340910443F)送达给你超市, 并进行现场检查,你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批准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麻山药是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赣州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上采购的,当时一 共采购了12kg,进价12.58元/kg,采购金额151元。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7日现场检查时,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麻山药,由于时间过去太久,该批次麻山药早已销售完毕,且难以追回,总共销售金额191.52元,故货值金额为191.52元。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建立出货查验台账、这批次麻山药的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和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进货台账,没有完整的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事人吉安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麻山药,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 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当事人符合从轻情节。因此,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基准》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根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六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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