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78979619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04
2018-11-26
(2018)新01民终3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康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02
2018-09-20
(2018)新0104民初5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康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8-01
2016-07-08
(2016)新民申10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薛**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01
2016-07-07
(2016)新民申10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薛**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23
2017-05-04
(2017)新民申83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薛**与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12
2016-12-12
(2016)新01民终38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薛**与新疆好家乡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8-10
2016-08-10
(2016)新01民终2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8-10
2016-08-10
(2016)新01民终2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7-08
2016-07-08
(2016)新民申10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薛**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7-07
2016-07-07
(2016)新民申10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薛**与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市食处罚(2023)9号
2023 年 4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好家乡超市有 限公司乌鲁木齐世贸广场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其经 营场所内销售的 8 袋银河绿豆淀粉,规格为净含量 300 克, 食品包装上产品说明上含有“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维生素及微 量元素,具有消暑爽神,健身益寿之功效”字样,提供不了 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 8 袋银河绿豆淀粉(规 格为 300 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当场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其行为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于 当日报经批准立案。 经查:银河绿豆淀粉是由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包装产品说明书上含有的“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维 生素及微量元素,具有消暑爽神,健身益寿之功效”等字样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产品是当事人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从乌鲁木齐市泽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 30 袋,进价 11 元,截止 2023 年 4 月 30 日该产品共销售 22 袋,售价 13.8 元,销售金额 303.6 元,案值 414 元,获利 303.6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各 1 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及合法的经营资格; 2.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冬红的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被询问调查人的真实身份; 3.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的具体情况; 4. 对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冬红的制作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过; 5.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 8 袋银河绿豆淀粉规格为 净含量 300 克,生产商为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装产品说明书上含有“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维生素及微量元 素,具有消暑爽神,健身益寿之功效”等的字样及文书编号 为 2023-3-30 的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1 份; 6.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乌鲁木齐市泽龙糖酒副食品有 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以 及产品生产商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7.当事人提供的世贸店查询验收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 进货记录; 8、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 销售记录; 9、当事人提供的民乐县六坝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产品 生厂商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监督检 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一份。 10、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陈述材料各 1 份,证明当 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态度。 2023 年 5 月 2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乌高(新) 市监食罚告〔2023〕3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 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销售的银河绿豆淀粉包装产 品说明上含有“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维生素及微量元素,具有 消暑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03.6 元; 2、没收 8 袋银河绿豆淀粉; 3、罚款 5000 元。
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