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皓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C1PWNJ5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东岘社区城南东路187号5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卫公罚﹝2024﹞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公罚〔2024〕34号 案件名称: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东岘社区城南东路187号5楼的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20日起到2024年4月11日止陆续安排楼某某、黄某某、覃某某、周某某共计四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从事前台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健康局,账号:196*****1040***506,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6月17日
对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400元;
1400.00元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4-06-17
2
东卫公罚﹝2023﹞17号
被处罚人: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现已查明:自2023年02月07日起到2023年03月09日止,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周某某、覃某某共计二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健康局,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东阳市斯蒂文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800元;
800.00元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