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光香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光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CN43BH9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委会日新村380号NC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30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从昆明空港经济区龙恒食品厂购进米线6公斤,进货单价2.5元/公斤,进货金额为15元。2023年4月11日,米线以3.5元/公斤,当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金额为21元。据此,当事人米线货值金额为21元,获得利润金额为6元。当事人2023年5月6日收到编号为SBJ23530000710500238ZX的检验报告,表示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申请。同日,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不合格食品(米线)进行了主动召回。截止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没有召回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米线)。
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所采购米线,由米线生产厂家昆明空港经济区龙恒食品厂直接负责送货,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当日散装包装米线的散装食品标签,提供了进货票据,未查验米线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当日未查验米线的《检验检测报告》,直接导致其不知道对所采购的同批次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完善不充分,按规定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经报请局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0786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官市监当罚﹝2023﹞0000507号)。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进行复查改正事项,当事人已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叁佰元正)上缴国库。
3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