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先法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336929307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沿河东路280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0
(2020)浙1082民初78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潘**
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6
2019-07-15
(2019)浙1082财保16号之一
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陈**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0-12-02
2020-11-20
(2020)浙1082民初78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潘**、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56.9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临涌镇罚决字﹝2025﹞第000005号
被处罚人: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8日,当事人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350元每车次,擅自从临海市东塍镇某某村运输建筑垃圾,至临海市涌泉镇管岙村某某地倾倒,所运输建筑垃圾主要为碎石及泥土混合物,共计2车次,每车次30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所运输建筑垃圾总量共计60立方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0元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17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及农商银行各分理处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101000.00元
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
2025-07-28
2
台运政罚﹝2024﹞0423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25日10时59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1天。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停业整顿1天。
责令停业整顿1天。
0.00元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25
3
台运政罚﹝2024﹞0410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9日10时08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检查时发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7
4
台运政罚﹝2023﹞04151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27日14时29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杜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检查时发现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临海市浩翔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3天。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第二日起3天。
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