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助来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67369960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赵李桥砖茶产业园洞庄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1
(2021)渝0107民初125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史**
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湖北德泓昌茶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1-06-30
(2021)渝0107民初125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史**
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湖北德泓昌茶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25
(2021)鄂1281行审27号
其他行政行为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1-05-06
2021-04-25
(2021)鄂1281行审25号
其他行政行为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9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赤市监特令【2026】第H-01号),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使用上述管式组合蒸汽发生器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甘显志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与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72800元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购买合同,明确约定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设备型号:FTSG2-0.7-T)的产品质量要求为符合国家免检要求。同年5月,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将一台产品铭牌上标注有“四通恒诺、管式组合蒸汽发生器、产品型号FTSG2-0.7-T、产品编号HN230131、额定工作压力0.7MPa、单次进水量29.6L、制造日期2023年05月、制造单位: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等内容的管式组合蒸汽发生器产品安装在当事人锅炉房。经当事人与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双方验收认可后,当事人于当月将上述管式组合蒸汽发生器产品投入使用,并留存了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移交的上述管式组合蒸汽发生器的产品出厂资料,该产品出厂资料中的产品合格证显示“制造单位: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管式组合式蒸汽发生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产品编号HN230131、额定工作压力0.7MPa、正常水位总容水量29.6L”。
2025年10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河南恒诺锅炉有限公司制造的上述管式组合蒸汽发生器产品开展测试鉴定,测试鉴定结论为此锅炉产品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锅炉,属于C级锅炉。2025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00GLJD20250229的锅炉产品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本局陈述对测试鉴定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作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赤壁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使用含有柠檬黄的二级红茶原料生产清雅-米砖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38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清雅--米砖茶”(规格:300g/罐批号:20231012)920罐、二级红茶原料150kg。
1838.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