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助来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67369960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赵李桥砖茶产业园洞庄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1
(2021)渝0107民初125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史**
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湖北德泓昌茶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1-06-30
(2021)渝0107民初125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史**
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湖北德泓昌茶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25
(2021)鄂1281行审27号
其他行政行为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1-05-06
2021-04-25
(2021)鄂1281行审25号
其他行政行为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使用含有柠檬黄的二级红茶原料生产清雅-米砖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38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清雅--米砖茶”(规格:300g/罐批号:20231012)920罐、二级红茶原料150kg。
1838.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