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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佳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洪明注册资本:2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BXR29J2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以东,丙四十一路以北兆丰-凯旋明珠小区一期15栋50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6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9月0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当事人与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06月30日签订了化肥《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委托生产企业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了佳禾沛泽牌掺混肥料40袋,共2吨,期间当事人共购进原材料包括57%二铵270kg,60%钾肥200kg,大颗粒尿素450kg,氯化铵80kg,能提供原材料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总成本核算为2299.64元/吨,两吨总成本为4599.28元。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向东辽县渭津镇车老三农资商店销售了当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6-12-12 总养分≥50% N-P2O5-K2O 净含量:50kg 含氯(中氯)的佳禾沛泽牌掺混肥料共40袋,销售单位为吨,单价为2580.0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5160.00元。当事人以2580.00元/吨的价格售出,总利润为总售价减总成本等于560.72元,并在出厂时履行了出厂检验义务,出厂检验的结论为合格。该批次产品在东辽县渭津镇车老三农资商店经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因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化肥共计2吨,生产成本为4599.28元,以2580.00元/吨的价格销售2吨,货值金额共51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560.72元。
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9月0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当事人与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06月30日签订了化肥《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委托生产企业吉林华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了佳禾沛泽牌掺混肥料40袋,共2吨,期间当事人共购进原材料包括57%二铵270kg,60%钾肥200kg,大颗粒尿素450kg,氯化铵80kg,能提供原材料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总成本核算为2299.64元/吨,两吨总成本为4599.28元。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向东辽县渭津镇车老三农资商店销售了当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6-12-12 总养分≥50% N-P2O5-K2O 净含量:50kg 含氯(中氯)的佳禾沛泽牌掺混肥料共40袋,销售单位为吨,单价为2580.0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5160.00元。当事人以2580.00元/吨的价格售出,总利润为总售价减总成本等于560.72元,并在出厂时履行了出厂检验义务,出厂检验的结论为合格。该批次产品在东辽县渭津镇车老三农资商店经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因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化肥共计2吨,生产成本为4599.28元,以2580.00元/吨的价格销售2吨,货值金额共51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560.72元。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以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0.72元; 2.罚款2580.00元。 罚没款共计3140.72元。
25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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