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灵萍 | 注册资本:72124.400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22007543753944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国道349(结巴乡段)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8
(2023)藏01民初38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李**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01
(2023)藏01民初38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李**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8
(2023)藏0502民初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山南众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1
(2023)藏01民初23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邢**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9-19
(2023)川0107民初21114号
中介合同纠纷
卢*
邱**,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1号
-
-
-元
西藏证监局
2023-04-18
2
﹝2023﹞1号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5000000.00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