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华林锯板厂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华林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C1NKN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临江选岙村隆鑫路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1331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案叉车(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配置:CPC35-A651,自重:4555kg,产品编号:G5XXX,额定起重量:3500kg;特种设备代码:51XXXX,制造日期:2019年1月3日)系当事人2019年12月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处购买,主要用于搬运大木材。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对涉案叉车进行检验且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叉车司机黄谋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因当事人叉车驾驶员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已无需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因当事人涉案叉车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无需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因涉案叉车已检验合格,无需责令停止使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6-08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