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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洋口旺生熟食卤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旺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1MA31YD2E1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上凤村上凤新村9号9幢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顺市监处罚〔2026〕0140040301号
2026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顺昌县上凤村上凤新村9号9幢102室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操作间内的保鲜柜中检查发现有福建正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液体香精(9203芝麻香精)一瓶,内剩余三分之一瓶咸味液体香精,瓶身标识的生产日期模糊,无法识别,高倍透骨香(青岛味品立食品配料)-AAAAA(固态调味料)一瓶,净含量:500g,内剩余三分之一瓶固态调味料,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且当事人未对贮存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区域作相应标识;在该场所隔楼内的储物架上发现有初级农产品白芷一袋,内剩余约500g,外包装标示有:分装日期:2024.8.20,保质期:12个月,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作扣押处理。经查,上述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为当事人从网上购买用于日常加工熟食所用,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购进凭证及订单信息,截止现场检查时,咸味液体香精(9203芝麻香精)已使用三分之二瓶,高倍透骨香(青岛味品立食品配料)-AAAAA(固态调味料)已使用三分之二瓶,白芷已使用约2000g。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对所需使用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存放于生产经营区域中,该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上述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处于待用状态的事实。当事人未对贮存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区域作相应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白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
-
-元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顺市监处罚〔2025〕0102081901号
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在其位于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上凤村上凤新村9号102室内,在卤制猪头肉的过程中添加桃美素(亚硝酸盐),并于同日将卤制好的含有亚硝酸盐的猪头肉3斤送至顺昌县永辉楼下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售价为30元/斤,共计销售1斤,货值金额明显低于1万元。2024年9月24日,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猪头肉中的亚硝酸盐含量为116mg/kg,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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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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