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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089575627C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736.5公里处宝德钢材市场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内02民初15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内02民初15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王**,刘**,王**,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7-08
(2025)内02民初15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王**,徐**,王**,王**,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1-20
(2020)内0202民初4124号
追偿权纠纷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史**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5
2020-10-16
(2020)内0204民初291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6
(2020)内0204民初29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09-28
(2020)内02民终21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9-14
(2020)内02民终21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8-27
(2020)内0207民初3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
安*,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0-08-27
(2020)内0207民初3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
x**,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6
(2025)内02民初15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8
2021-12-02
(2021)内0204执2304号之二
合同纠纷
樊**、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07
2021-11-12
(2021)内0203执205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高*、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09
2019-08-13
(2019)内民申2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山区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与张**、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6-22
2017-09-18
(2017)内0204民初2989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06
2016-10-24
(2016)内0204民初2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诉被告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区金喜平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魏**、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青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0号
2024年2月28日,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隐患:1、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消防档案不健全,责令限期整改。2024年9月12日届满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032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青消限字〔2024〕第009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4〕第132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负责人耿佳丽、见证人于倩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30
2
包青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2024年2月28日,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032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青消限字〔2024〕第009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负责人耿佳丽、见证人于倩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包头市佳通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86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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