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禄丰市金山镇小伟家禽屠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之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31MAC00XWR3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龙源祥农贸市场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6〕121号
2026年5月12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禄丰市公安局关于王之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禄公(环)移字〔2026〕10号),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非食用松香对家禽脱毛,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用于家禽脱毛的松香中含有铅、镉、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用于脱毛的松香为原生松香,是未经提纯、酯化加工的原生树脂,含有铅、砷等有害杂质,不在食品添加剂范畴,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清违法事实,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等情况。同时截至案件调查终止时,本局没有收到关于食用当事人用非食用松香脱毛的家禽造成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其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