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洪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刚 | 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BXNX2P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文泉大道经济开发区1号-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2026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存在如下问题:1、员工专用更衣室内违规堆放各类闲置杂物,地面及角落现场遗留烟蒂等易燃废弃物;通道内顶面附着蜘蛛网,墙面破损严重;生产加工车间未落实封闭式闭环管控要求与外界相通;外包和内包消毒传道窗移位;内包车间私自增设外接通行门洞,工作人员未经过风淋外包盒直接进入内包无菌车间开展食品分装打包作业;内包车间垃圾无桶装;配料未脱包装直接进入卤制车间;传道配料窗内及卤制车间堆放有杂物;2、食品添加剂无专柜、专人管理;无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及使用管理制度;烘烤车间内存放食品添加剂香精与从业人员个人私用晾晒衣物;3、卤制车间装食品的桶内浸泡清洗作业人员私用拖鞋、清洁专用鞋刷;前期解冻处理车间大批量待加工生鲜鸭类原材料直接裸露平铺于地面开展解冻作业;4、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针对当事人上述多项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1060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O:2000671),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确认当事人未按期、落实前期全部整改要求,具体复查问题如下:1、从业人员专用更衣室未依规配置工作服专用挂钩;消杀专用紫外杀菌照明设备故障停机,无法正常启动消杀作业;作业专用防水雨靴使用后未开展清洗、消杀、晾干保洁;顶棚封闭不严,存在漏尘、漏风、外源杂物飘落侵入风险。2、内包间工作人员未依规穿戴专用工作鞋上岗作业,车间内部闲置杂物随意堆放,内包消毒传递窗内有杂物,设备未投入正常消杀使用,食品内外包装原辅材料未落实消杀处理工序,直接违规转运进入内包无菌作业车间。3、生产作业过程中,生产车间对外通行大门未全程闭合上锁。4、卤制间地面部分盖板封闭不严,不整洁,违规堆放闲置杂物与食品专用洗涤剂。5、食品冷却间存放有未解冻的原料鸭生、熟食混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6、配料间内有杂物,未依规配置消毒设施,仍未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及使用管理制度;7、低温冷库内生、熟食混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8、当事人仍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无每批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及使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当事人未采取整改措施。当事人自述知晓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针对本局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当事人自认系因企业经营状况欠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重视不足及内部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