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老刘诚信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广生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4MA39034P9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鹅湖大道1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铅市监食检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的不新鲜和烂水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的不新鲜和烂水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