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君芳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秀芳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DWR335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平安村四屯(山泉房权证字第000061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69号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龙江县君芳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购进的“氯唑沙宗片”又售出8盒,剩余32盒。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销售处方药。
自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且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购买者服药后无不良反应,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购买者服药后无不良反应,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局决定对龙江县君芳医药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