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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显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C1UGK60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9号6号楼8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6﹞118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沂水县人民医院(西院区)于2026年2月27日就沂水县人民医院(西院区)的16台电梯签订了电梯检验检测委托协议,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派公司电梯检测人员李某某、石某某和乔某这三人进行的电梯检测工作,由于上述三人在对钢丝绳的检测测量过程中疏忽了,未按照TSG 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3.1自行检测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时间、故障和事故情况,以及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使用状况(如损、锈蚀、破损等)、相关法规标准、生产单位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以及与使用单位的相关约定,确定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自行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但应当不少于《电梯自行检测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以及GB8903-2024《电梯用钢丝绳》标准“测量应在相距至少1m的任意两个部位上,每个部位在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取2个数值,4个数值的算数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的规定进行测量取值。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当天检测16部电梯的相关录像文件后发现:李某某检测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50(23)仅在8分00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52(23)仅在8分03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51(23)仅在12分33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9(23)仅在8分13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8(23)仅在4分36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40(23)仅在5分39秒测量钢丝绳一次;石某某检测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48(23)仅在8分01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43(23)仅在8分43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3(23)仅在5分01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5(23)仅在7分16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4(23)仅在5分14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乔某检测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44(23)时仅在10分07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7(23)仅在4分56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36(23)仅在5分31秒测量钢丝绳一次、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49(23)仅在7分08秒测量钢丝绳一次,另外乔某检对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Q58147(23)的电梯的钢丝绳进行测量时未使用任何规定测量工具测量钢丝绳。 另查明山东润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为山东润通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分公司只作业务销售。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00元; 2、对主管人员徐某某处罚款2500.00元; 3、对检测人员李某某处罚款2500.00元; 4、对检测人员石某某处罚款2500.00元; 5、对检测人员乔某处罚款2500.00元。
275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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