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胜洁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CNHNQ9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信河街新国光商住广场二层北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卫公罚﹝2025﹞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公罚〔2025〕22号 案件名称: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温州新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GWA-20251234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7月9日,位于温州市**区**街道**街*****广场*层***号的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游泳池东北角游离性余氯检测结果为1.06mg/L,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中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0.3-1.0mg/L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9月16日
对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16
2
温鹿卫公罚﹝2024﹞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公罚〔2024〕63号 案件名称: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二层北*号的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进行随机采样,根据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AGJ162*****7002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浸脚池游离性余氯检测值为11mg/L、泳池东北角化合性余氯检测值为0.74mg/L、泳池西南角化合性余氯检测值为0.74mg/L,该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中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应保持在5-10mg/L、游泳池化合性余氯≤0.4mg/L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9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11日
对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9000元;
9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09-11
3
温鹿卫公罚﹝2023﹞1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公罚〔2023〕139号 案件名称: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温州新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08月14日报告编号为GWA-20231580的检验检测报告,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游泳池的西北角池水游离性余氯为2.7mg/L、尿素5.0mg/L;游泳池东南角尿素5.3mg/L;游泳池浸脚池游离性余氯为17.2mg/L,该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为0.3-1.0mg/L、尿素为≦3.5mg/L,浸脚池游离余氯为5-10mg/L的卫生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09月27日
对温州泠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0元;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