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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金牛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0713468922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海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7号
-
给予大理金牛物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0元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6-03-24
2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4〕429号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秀丽,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停车,家政服务。公司于2014年9月入驻金牛家缘小区接管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代收代缴水电费服务,没有与业主签署单独的代收代缴水电费服务合同。因其办公地点搬迁,导致2022年之前代收的水电费单据不慎遗失,电脑上也未保存,因此无法提供2022年之前的相应单据。据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至2024年6月”代收的水电费单据,经核算,当事人2022年至2024年6月共收取居民户电费248641度,收取费用为0.55元/度,共收取费用为136752.55元;收取居民户水费9591吨,收取费用为3.30元/吨,共收取费用为31650.3元;收取商户水费1039吨,收取费用为4.40元/吨,共收取费用为4571.60元。按政府定价标准计算该小区物业2022年至2024年6月应收取居民户电费126806.91元,应收取居民户水费29732.1元;2022年至2024年6月应收取商户水费4363.8元;当事人共多收取电费9945.64元,多收取水费2126元;当事人共多收水电费合计12071.64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大市监责退﹝2024﹞10号《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水电费12071.64元退回,对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公告查找,公告查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截止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退款记录、公示公告及公告栏照片等相关退款证据,当事人已全部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水电费12071.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071.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一)项“(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法制核审、集体讨论及审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违法所得12071.64元1倍的罚款,即12071.64元罚款。
12071.64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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